1、劳动合同法37条限定,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过了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拒却。
2、如果因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却支付薪水或克扣薪水,或拒却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解决社保转移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赔偿。
3、劳动者能够搜集证明两方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以及证明另一方拖延薪水的合法有效证据,在交涉未果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7条、89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6条、2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