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离职若没有按规定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对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公司可以举证因职工不按规定的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其予以赔偿。但不能以扣发工资的方式对抗职工的行为结果。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