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南京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福字〔1999〕24号)规定,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且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区申请个人参保手续。
2、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医保时,需同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市本级户口人员如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按年度缴纳,一般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之间缴纳第二年医保费用;
4、如仍有不明之处,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拨打南京市12333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