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与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应当在失业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并且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支付限额以十二个月为周期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负担百分之二十五。但是,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住院医疗补助金: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2、因交通事故负伤及其后遗症的;
3、发生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的;
4、因本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的;
5、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失业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伤病复发住院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