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据被告所在地选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地,如何确定管辖呢?这涉及特殊的网络管辖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地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网络侵权发生在所谓的虚拟的网络空间,在网络侵权中,有时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如有些机房随意接受托管的服务器,当发现服务器上有侵权内容的时候,不能确定是托管服务器的主体;目前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但工业与信息化部的备案系统设置并不完善,存在虚假备案,这些现实因素导致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所以,如果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可以以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