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对此并未予明确规定。立法者个人在后来推出的“条文释义”这种非正式的解释中,倒是有所明确。通说认为,对于体检结果异常,又不能排除与其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的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并列出几种标准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一是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二是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三是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四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五是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