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确定您的情况,故无法提供针对性答复,
1、如在市本级参保,根据《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宁人社〔2015〕101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南京市就业登记备案表》、《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文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的:应凭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两寸免冠彩照一张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前往居住地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