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晚婚假12天的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婚假规定为3天。
其实《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并未对婚假的具体天数进行规定。关于婚假3天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年2月20日发布 [19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