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有关限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判定提供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颁布试行,共计六章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判定准则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判定准则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判定准则》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判定准则》(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判定准则(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判定》(A146-199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