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法定劳动保护待遇,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可以在当天分次使用或合并使用,生育多胞胎的,相应加倍计算,并可扣除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哺乳期至婴儿满1周岁时止,但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半年哺乳期。
2、哺乳假:哺乳假不是法定劳动保护待遇,女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享受哺乳假期间,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资。注意:哺乳时间与哺乳假是不同概念,哺乳时间当天有效,不能补休,更不能折算成休假或哺乳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