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满释放人员给予必要的帮扶救助是世界各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之一,有些国家还制定出台法律、法规和保护性政策,鼓励和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为他们回归社会后走入正途创造条件。过渡性的安置、帮教是我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帮扶救助政策,这项政策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不断调整完善,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帮扶救助制度。
一、我国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不同的安置政策 建国初期,社会经济不发达,各项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当时政治犯、流氓犯多,为了确保年轻的共和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同时,颁布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多留少放的政策,即刑满释放后,基本上留在劳改农场就地安置就业,不返回原籍或者流入社会安置就业。 六十年代初期,我国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安置就业能力提高,同时罪犯成份发生变化,劳动人民出身的普通刑事犯占绝大多数,家居农村的占绝大多数。因此,国家调整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留放政策,把多留少放改为四留四不留既:改造不好的留,无家无业的留,家在边境、口岸、沿海线上的留,放出后有危险本人不想回的留。改造好的不留,家在农村、大中城市、郊区不留,家中需要本人的或本人要求坚决的不留,老弱病残的不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