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其非法持有毒品一案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本案焦点是被告人是否明知涉案邮件是毒品,控方不能证明其“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与涉案快递无任何瓜葛。
根据案卷材料,已查涉案邮件是犯罪嫌疑人李某从--发出,收件地址也是李某在--的现住址。货到--之后,李某已经委托“--公司”的付某代领,先是要求将货送到--,后又让送到其现住址,这说明涉案邮件应该是李某个人或者其家庭的自发自收邮件。
被告人不是收件人,不认识李某也没有直接受李某委托,而是受马某转托提取邮件,同时李某也不会轻易把快递毒品的事情告诉他人,否则有违常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涉案邮件有关系,故被告人关于“不知道帮助提取的邮件是毒品”之供述和事实相符。
2、认定被告人知道毒品缺乏证据支持。
2015年10月7日,被告人在--摩托车店帮助提取邮件时被警方控制。被控期间,被告人接到马某和李某分别来的电话,警方认为被告人接电话“闪烁其词”,没有达到警方满意,所以得出被告人是李某同伙、知道该邮件是毒品的结论。警方以至现在检方如此认定事实,缺乏根据,是错误的: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当时和马某、李某通电话的内容,警方仅在“抓获经过”中作了主观描述,称被告人“结结巴巴、闪烁其词,”但具体对方和被告人分别怎么说的,没有证据在案。
其次,即使被告人接电话说话不流利,并不必然说明其是毒贩的同伙。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很少和警察打交道,突然间被六、七名警察控制是其平生第一次,心情紧张、不知所云是必然的。至于其接电话没有达到警察的满意,警察当时也没有教其应该怎么说、不应该怎么说,如何说才能达到满意。不能因为被告人通话“结结巴巴”和“不能开车去接马强”就认定其必然有问题。毒贩本身是很狡猾的,也不能因为对方“非正常关机”就证明被告人有意庇护毒贩。
再次,当时情况警察告知李某是涉嫌人员,没有说马某也涉毒(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马强涉毒和与毒案有关),故马某来电话让被告人去接其,被告人说没有时间,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是涉毒人员的同伙。
第四,无论警方称被告人打电话“闪烁其词”、“结结巴巴”,还是称其“说没有时间去接马某”,只能说明被告人存在涉嫌共同犯罪的可能性,不能证明其有必然性。警方可以因此对被告人产能生怀疑,并以此作为线索去调查收集有罪证据,但在没有收集到有罪证据情况下,这些线索不应当单独作为法院定案证据。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十,对毒品犯罪中“主管明知”的认定标准作了十项明确规定,没有适用本案情形。
综上,被告人本案中不明知涉案邮包是毒品,不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法庭明察秋毫,事实求是,还被告人以公道,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处。
以上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本案公安以贩卖毒品罪立案,律师在公诉机关提出非法持有毒品对或无罪的法律意见书,后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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