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在老家有一块地打算转给别人经营,想了解一下现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什么?以便在转让的时候提前了解一下相关法规避免纠纷发生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3-01 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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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上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最新政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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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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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如下可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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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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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后经营权管理办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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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0-12-25 2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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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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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的律师会见流程怎么走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看守所中,法律职业人士会见涉嫌犯罪或已定罪被告人的程序主要包含如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必须提前做好相应的预订安排。这就要求该律师务必向相关的看守所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以确保预定会面时间的顺利进行;
其次,在会见前,律师需要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其中包括其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再次,当律师踏入看守所的那一刻起,他/她将面临严格的安全检查,以确保看守所内部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在指定的场所内,律师将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非公开且不受监听的交谈,然而,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可能会有监控录像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律师有权进行会见笔录的制作,但是他们却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拍照、录音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唐山疑犯取保候审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唐山市境内,犯罪嫌疑人若欲申请取保候审,通常需要经历以下六个主要步骤:
首先,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由其亲属、辩护律师代为提出书面申请,送交至负责案件调查的侦查机关;
其次,侦查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将在七日之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步,若批准取保候审请求,则会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措施;
第四步,在选定保证人之后,保证人须签署保证书,承诺对嫌疑人进行监督,并确保其在传唤时随时到案;
第五步,侦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将之送达给犯罪嫌疑人;
最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例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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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而言,在我国,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十四天,但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如果觉得被拘留者必须面临逮捕处理,应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诉法院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若涉及特殊情况,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其次,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最后,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如果认为有必要逮捕被拘留者,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若涉及特殊情况,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对于无需逮捕的,应立即予以释放。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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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律师会见流程怎么走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晋省的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程序通常涉及以下关键环节:
首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律师需要与委托人就委托事宜进行详细商议并签署委托协议以明确其所代表的权益范围。
其次,为保障会见的顺利进行,律师需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搜集并梳理相关证据,撰写详实的会见申请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再者,会见的申请是会见程序的核心环节之一。律师需要将所有必要的文件及申请资料递交至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机关,以便获得批准。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之后,办案机关将指定适当的场所和时间段来安排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面对面交流。
最后,在严密的监控环境下,律师有机会与被指控人进行深入交谈,全面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同时,律师还需对会见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和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据此编制出完整的会见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帮信罪涉案流水达两万能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涉及帮信行为便可能构成帮信罪,然而,倘若流水仅为2万元且并未达到支付结算金额达20万元及违法所得1万元作为帮信罪立案标准,则此情形并不足以认定为帮信犯罪成立。然帮信罪的定罪量刑还需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涉案金额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正常情况下的刑罚处罚幅度介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间。而在符合相关法律细则的前提下,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抑或是主动退还所涉赃款者,均可据此获得相应的刑罚减免或免予刑事处罚。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定义为:自然人或单位在明知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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