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不分本地外地,本地与外地的处理程序是一样的。
2、取保候审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3、取保候审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执行,并监督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行为。
4、办理取保候审的,需要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否则,不批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