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根据该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出卖人在买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抵押给他人,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交付的房款及利息,并且还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同时,买方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