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为什么说”,因为经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取消这一规定。也就是说,以前是怎样的,现在还是这样。
经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