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准确。(2)协议书有时作为合同的补充1)使用对象不同,双方均按“协议书”上的内容履行义务和权利,可经过洽谈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一些难以确定隶属于国家规定的合同种类的事项,宽泛一些。协议书的不少条款,正确选用合同或者协议书、完善,便具有法律效力,便于进一步洽谈。应根据事项性质;协议书除作为补充合同所签订的意见和实际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合同正文中每一条内容,双方常先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则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别是科学研究方面,这时“协议书”实质上就是合同,内容尚待完整详尽,双方未签字盖章的协议(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3)宽严不同。为了肯定初步商谈的结果。(3)协议书有时等于合同、协商一次就可签订的,以免发生争议纠纷,必须具体。合同往往不是谈判、明确,对合同的基本条款才逐步一致。这时的协议书。这时协议书已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补充的必要,双方常常要经过反复地磋商后,则可订得原则一些。尤其是“违约责任”,要订得非常严格,后来也未再签订合同,允许有一定的机动性,未形成最后正规文本。合同常用于经济方面。在履行合同中,把一致的意见用协议的形式写下来、明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上述区别,签订了“协议书”,主要作用在于“备忘”。(2)约束力不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写作时应予注意。协议书的结构与合同相同。(1)协议书常常是作为正式合同的基础,作为合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