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丧葬费期限为1年。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受理范围和条件: 依法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并支付其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提交资料:
1、《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遗属申领待遇声明》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之一。
5、申请人与死者法定继承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材料之一),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公证书。
6、殡葬部门的丧葬费收据
7、申请人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打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支付养老待遇凭证》将第三联给申请人。 死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请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部门办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