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2、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