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鉴定:
1、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2、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区县物价部门评估定损。
3、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5、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6、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
7、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8、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