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劳动者不能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因为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应当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因为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认定为此时劳动者已经处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认知状态,仲裁时效应自动开始起算,因此,应逐月计算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