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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因病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怎么算

4w浏览 匿名 2021-03-28 山东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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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丧葬费可以立遗嘱吗
抚恤金和丧葬费是不可以立遗嘱的,而且这样的说法原本就前后矛盾,如果当事人都没有死亡,根本就不存在着丧葬费。可是,当事人都已经去世了的情况下也总不能由其他人代替逝者来立遗嘱。而且,抚恤金和丧葬费原本就是发放给死者的家属的,这不是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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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多年未耕种土地是否丧失承包权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承包方在两年内未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充分利用并进行农作物种植活动,那么作为发包方将拥有收回土地的法定权利。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障耕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坚决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因管理疏忽而造成土地闲置及荒废现象。
在此前提下,如果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现连续两年弃耕农田的情况,原发包单位有权利依法终止与之签订的承包合同,并收回其所发包的耕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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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最新规定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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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总经理职责和权限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董事会赋予总经理的职责与权限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总经理需要全面领导并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按照董事会的决议进行组织实施;
其次,总经理还需组织实施公司每年的经营计划以及投资方案,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再次,总经理需要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以保证公司运营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此外,总经理还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为公司的日常运作提供规范性的指导;
最后,总经理有权提名或建议任命或解除公司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也有权决定任命或解除除董事会已决定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在公司章程中对于总经理职权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总经理享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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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赔死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意外伤害死亡保险是否能够得到赔偿,主要取决于此类保险是否包含相关的保障条款。
例如:
1.医疗保险通常并不涵盖身故责任,因此发生意外死亡时,此类保险将无法提供理赔服务。
2.意外伤害保险通常覆盖意外身故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意外伤害保险获得相应的身故赔偿。
3.重大疾病保险:
部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对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身故承担保险责任,这类保险产品不仅可以根据合同规定,为被保险人支付重症医疗费用,同时也可针对被保险人的离世给予一定数量的身故保险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重大疾病保险通常只允许客户在其中选择一项进行赔偿,即要么赔付重疾费用,要么赔付身故保险金。
只有少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同时具备寿险复原金保障功能,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获得重疾赔偿后的一年内,若不幸离世,仍可获得一笔身故保险金。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未包含身故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当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亡时,此类保险仅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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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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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高管和总公司的高管职责有何异同
[律师回复] 解析:
分公司副总经理与总公司副总经理之间最显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其所承担的责任及职责范围上。
分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本地分公司的全面运营管理事宜,涵盖了诸如分公司的日常事务处理等方面。
相较之下,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更为广泛,他们需要负责总公司的各项具体事务,例如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策略制定等等,同时还需对所有分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指导。
在责任范围这一层面来看,分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解决本地分公司面临的各种问题,并与当地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协助客户妥善解决其所面临的种种困境。
而总公司副总经理则需要对各个地区分公司的工作予以督促指导,确保各地分公司能够达成预定的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各分公司的生产运营状况,以便尽早发现潜在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确保总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所述,分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本地分公司的全面运营管理,而总公司副总经理则需要负责公司的各项具体事务,并对各分公司的运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者各司其职,通过高效的管理手段,共同推动整个企业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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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怎么出,丧葬费领取流程是什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流程: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2、工作人员根据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加上10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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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医生漏诊导致病情恶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医疗领域中,部分情形可能会被误诊为医疗事故,然而实际上并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但是,这类事件中一般确实存在着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因此患者有权向相关医疗机构提出违约责任的主张。
医疗事故是指由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后,确认其构成了医疗损害事件的情况。
要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存在医疗过错;
其次,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若因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并未给患者带来实质性的损害,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并非由医疗过错行为直接引发,而是由于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的自然进程,或者受到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外因影响所致,而且医院也未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指南规范,此时便不能将此类事件判定为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刑法》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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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工伤死亡抚恤金应该有父母的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特定情形之下,若某位成年子女不幸离世,其双亲若是满足供养亲属的相关标准,便可享有相应的抚恤金。
然而,抚恤金的分配方式需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值得注意的是,抚恤金并不属于个人财产,其主要功能是对因受伤或过世而失去亲人的人员以及死者近亲属进行物质上的援助和精神上的安抚,因此这部分资金并不具备继承权。
只有当伤残抚恤金的领取者或死者近亲属也去世时,这笔资金才可能转化为可被继承的遗产。
法律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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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2、总则。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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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出事故一人死亡63岁赔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交通事故导致他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赔偿问题上,其具体赔偿标准应依以下内容进行计算与界定:
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
1、关于死亡赔偿金额度的设定,需依据起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参考基数,按照二十年的时间跨度进行计算;
但是对于六十周岁及以上的成年人来说,他们的年龄每增长一岁,其对应的赔偿年限就会相应地减少一年;
而对年满七十五周岁或以上者,则另行按照五年的待遇标准进行计算。
2、丧葬费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起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员工资水平,以六个月的总金额为准。
3、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是将其纳入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范畴之内。
4、医疗费用的计算依据是由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以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加以确认。
5、误工费的计算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以及其收入状况。
6、护理费的计算则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综合判断。
7、交通费的计算则是基于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8、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为每天人民币三十元。
9、营养费的计算则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出车祸死亡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时,须对死者家属进行如下赔偿:
首先,支付丧葬费。
此项费用根据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上一年度全社会人员平均薪酬水平予以确定,计算方式为测算出六个月的平均值;
其次,考虑到部分家庭存在未成年抚养或无经济来源的成年人赡养问题,因此需要计算并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这个数额要依据受损害方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来决定。
如果被赡养者属于未成年人,那么赔偿期限将计算至其满十八周岁为止;
若被赡养者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则赔偿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二十年。
然而,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被赡养者,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期限就会相应缩短一年;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被赡养者,赔偿期限仅为五年。
此外,被扶养人还包括那些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近亲。
如果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那么赔偿义务人只需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责任。
如果被扶养人有多位,那么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后,还需支付死亡赔偿金。
这笔款项的计算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是,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者,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期限就会相应缩短一年;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受害者,赔偿期限仅为五年。
此外,对于遭受心灵上创伤的家属,还需支付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除此之外,家人为处理相关事务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损失等额外的合理费用也应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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