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失业金的标准如下: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确定。”杭州市从2007年9月1日起,将市区的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调整至最高比例,即由原来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80%。从9月1日起,杭州开始执行新的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850元。因此,今后杭州市区失业人员每月将可以领到680元的失业保险金。萧山、余杭两区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也可参照杭州市区本级标准执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确定。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