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合同、协议等;(
2)涉嫌人“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相关依据;(
3)提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以假票据、废票据或者其他凭空捏造制作的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相关票据及证明;(
4)涉嫌人事先曾履行过小额合同,后将大额(超过以前所履行合同的金额)合同中财物骗走的,要提供以前履行小额合同及履行的情况材料;(
5)部分履行合同的,提供已履行的材料;(
6)涉案人骗取了合同下所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须提供证明材料,如:送货回单、收条等。涉嫌人逃匿的,也须提供逃匿的依据,如公司、人员搬走、通讯关系无法联系、作用假名、假身份证等无法查找等情况证据;(
7)单位报案的,提供营业执照等能证明其合法主体身份的材料;(
8)涉嫌人如是单位的,可能的情况下也请提供涉嫌人所在的单位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9)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嫌人如开具过空头支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无法兑现的票据的,最好能提供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银行的“退票通知”等材料;(
10)本罪由《刑法》第224条规定。起刑点:个人诈骗1万元人民币;单位诈骗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