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