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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规定

帮助5人 3.3w浏览 匿名 2021-03-31 浙江上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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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规定了股东向
    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以转让股权的股东与第三人所形成的转让条件购买所转让股权,以此保障公司股东结构的稳定。可以说,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立法者在保障股权自由流转与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稳定性这对矛盾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考量。与旧公司法相较,新公司法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计上可以说是进行了重构,其意义是积极的。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新公司法第71条和第72条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的规定,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还有在转让程序上更具操作性,且更具体。但是新法仍然过于原则化,在一些需要有具体标准的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新法用公司章程为公司自治留下了一定的余地,但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还得有一个可供操作的标准。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争议很多,但是优先权制度本身就是对其他股东的一种救济权,其意义在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和保障公司的稳定。下面就以作者认为相对重要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一)如何理解“同等条件”的问题
    股东行使优先权是在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以“同等条件”为前提。换言之,“优先”并非指受让条件上的优惠,而仅仅是指同等条件下股东在受让顺序上的占先。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很难把握同等条件的界限。
    首先,规定“同等条件”的基础是保护受让股东还是非股东受让人。就基础而言,公司法规定了“同等条件”既是为保护公司和受让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也防止受让股东滥用优先权,也能保障出让股东的股权不受损失。对于具体问题时就是如何判断侧重点的问题了。
    其次,“同等条件”的范围问题大致有两类。一种观点认为,“同等条件”就是指相同的转让价格,也即出让股东同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若想优先受让拟转让股份,就须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相同的报价。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界定主要以出让股东和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商定的转让价格为准,但不能简单等同于转让价格。因为股权转让双方经常会因为彼此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利益关系等特殊关系,或者受让方出具转让价格之外的承诺而确定一个相对优惠的股权转让价格。故股东仅以该优惠价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有失公平,因为这并非“同等条件”。有鉴于此,这种观点认为,这些价格之外的因素应当在确定“同等条件”时予以综合考虑。
    (二)优先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
    就股东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尽管理论界争执激烈,但是修订后的《公司法》仍然没有作出反应。先看一例,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股东,甲、乙、丙分别持有公司股本60%、30%、10%。甲股东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本全部转让他人。乙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甲转让的部分股权即公司股本的30%行使优先购买权,达到持有公司股本的60%,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甲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其联系的股权受让方之所以同意受让股权,就是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如乙通过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控制了公司,剩余的30%股权,对方是不会接受转让的。所以,甲要求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对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不同意甲主张。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这是一个典型的为取得控制权要部分行使优先权的案例。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是持肯定意见的,认为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理由是:
    首先,从法律规定看,《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但并未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无禁止,便为可行;
    其次,从立法本意看,《公司法》保护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保证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和公司稳定;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法律允许对其分割和部分转让;
    第四,老股东对剩余股权没有强制收购义务。
    第二种是持否定意见的,认为其他股东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理由有:首先,在公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股权受让方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才同意受让股权的情况,这时,股权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变为随特定比例股权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标的物具有不可分的性质。其次 ,当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因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拒绝受让剩余股权时,出让的股东又无权要求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老股东收购剩余股权,即老股东有无剩余股权强制收购义务。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无权要求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则当由于老股东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是使股权转让无法进行时,如果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坚持退出公司,就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最终导致公司面临解散而进行清算,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三)强制执行时优先权的行使问题
    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因为强制执行也发生股权的转让,因此,公司法在73条也规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强制执行往往多是以拍卖、变卖的方式执行的,所以在股东行使优先权时就会与现行的拍卖程序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如果在拍卖成交(即确定最高应价)后,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以竞买人的成交应价购买股权,竞买人的利益难以保障,同时与拍卖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但如果在拍卖成交后,“同等条件”已确定(即已确定最高应价)且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买受的情况下,否定最高应价再次进行应价,更高应价人为最终买受人,那将是对股东权利的损害。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是指在股权转让的条件都确定以后的优先,如果要求股东按照股权拍卖等程序去竞买,那就完全没有优先权可言了。何况该规定允许以最高应价拍卖成交后就拍卖物再次进行应价,本身已经违反了拍卖法的既定程序。
    三、解决争议问题的建议
    首先,在确定“同等条件”时可以引入类似西方“禁止反言”制度。如果有股东需要转让股权时,该股东应先拟定一个条件(至少应该包括价格、数量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但前提是转让方与第三方达成的交易条件不得低于上述条件,否则其他股东可以重新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条件是由第三人提出,转让方在准备承诺之前应将该条件及其承诺意思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权。如果有股东决定购买,应立即通知转让股东,转让股东不得以他人条件更优为由予以拒绝。当然,法律应该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约定。为了防止转让方与第三方串通,公司章程中还可以规定其他股东撤销权。
    其次,在优先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上,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像案例表明,通常要求部分行使优先权的股东大多是出于公司的控制权。既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的性质,各股东之间的信赖程度足以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时控股权的归属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非股东受让人因受让股权足以发生控制权的转移时就允许受让股东行使部分优先权,必要时可召开股东会表决。但因行使部分优先权而掌握公司控股权的股东要承担剩余的股权再无法转让的风险。这也是对出让股东的自由转让权的保障。
    全文
    10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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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具体适用
我国法律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有以下几种情况。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3、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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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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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1、房屋是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房屋产权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房屋原产权单位。4、公有旧房原住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要出售的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房者要购买公有住房的话,就要先取得原住户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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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同诈骗罪主体认定条件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承担全部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
其次,该罪行侵犯了国家关于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及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再次,犯罪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直接故意、明确的犯罪意图,并且其犯罪动机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等手段,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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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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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是单位集体受贿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单位受贿罪乃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的定义在于: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接受他人财物之后,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置,而是将其转化为个人私利,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单位受贿罪。
在确定是否构成此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存在,并且这两者都必须是为了给他人谋取利益;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够构成单位受贿罪;
最后,这些行为必须是由上述单位实施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回扣、手续费等方面出现了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该单位将会面临罚款的处罚,而对于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
另外,如果因为行贿而获得的违法所得最终归属于个人所有,那么也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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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无效劳动合同的特性,可实施以下几种相应的处理手段:
包括终止合同、重新签订合同、修订合同并补偿经济损失等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终止无效的劳动合同:
若劳动合同被确认为完全无效,则适用终止合同的处理方法。
完全无效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法得到认可与保护,因此应当通过终止合同的方式消除基于此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就是指整个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已经开始执行的合同,必须立即停止执行。
其次,关于修订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那么其余部分仍将保持其有效性。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用修订合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对于因程序不当导致无效的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修订合同的处理方法。
当劳动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该条款将不再具备执行力;
此时,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合法条款应当具有追溯性,能够追溯至合同生效之日起。
最后,关于补偿经济损失:
在无效劳动合同引发的赔偿责任问题中,责任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团体盗窃罪怎样定罪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涉及团体作案且其所犯之盗窃罪达到了一定程度,那么法院将进行正式立案审查:
当窃得财物价值累计在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时,公安机关就具备了立案并对其提出诉讼请求的资格,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款。
2、盗窃罪,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方式获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而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则属于“数额巨大”;
至于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则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该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有形的动产。
然而,对于不动产的可移动部分,例如房屋的门窗和土地上生长的树木,同样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2)在客体要件方面,这种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掌控之中,从而实现非法占有。
(3)在主体要件方面,该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并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在主观方面,盗窃罪必须是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借一万打了三万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析:
民间借贷所订立的欠条,若为当事人依照法律规范自主缔结,则享有法定效应。
关于借款合同之形式,应严格遵循书面化要求,但在特定情况下,自然人间的借款契约可以另行约定,并不受此限制。
然而,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欠条须满足以下必备要素:
首先,签订欠条的各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欠条所表达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最后,欠条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背离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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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优先购买权的情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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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交通肇事罪侵犯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应是指在各类公路、铁路、水路以及航空等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所涉及的犯罪客体主要为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具体而言,交通运输是指与特定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紧密关联的铁路、公路、水运以及空运等多种形式的交通运输方式。
这些交通运输方式与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也可能引发大规模的公私财产破坏。
因此,从本质上看,此类犯罪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者,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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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先安排赔偿再判决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您提及的问题,并未找到相关的案例或证据支持。
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解读:
首先,一旦涉及到盗窃罪行,不仅要受到刑事审判,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即使因盗窃犯罪而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次,在处理盗窃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能会被判处单独的罚金。
最后,盗窃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公私财物的方式获取较大数额的财产,或者实施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扒窃等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窃取他人所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进行盗窃活动,以及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等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其中包括有形物品和无形物品,以及财产性权益。
只有当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实施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时,才能构成盗窃罪。
前一类情况可称为普通盗窃,而后四类则属于特殊盗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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