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有以下规定
解析:
1、合理确定对赌对象和对赌工具。这两个要素不同,所意味的风险内容和风险控制手段也就不同。
2、合理设定各项对赌指标,审慎确定对赌估值。对赌协议的业绩目标要设定在相对可控的范围之内,并辅助以必要的兜底条款或免责条款,还可以采用浮动股权比例条款的思路来协商确定投资方的投资额及投资比例。
3、科学设计对赌架构。对于本方不利的对赌内容可以允许存在法律风险,对于本方有利的内容,则要通过变通安排甚至搭建海外架构保证其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可执行性。
4、公司控制权是对赌底限。目标公司应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以保证最低限度的控股地位。
5、分层博弈,分期对赌。设定节点目标、通过过程对赌,对双方都不失为一种好的制度安排。
6、救济多通道,方案可替代。赋予双方选择权。
7、清晰界定对赌的终止标准。设立对赌协议终止的节点、条件、标准和程序,避免长期不能解套。
8、退出的安排的特殊限制。如不能转让给竞争对手、不能转让给上下游单位或者其他需要排除的转让主体,
9、专业人士的介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