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