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检假应该算作工作时间,但是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是几天。可以参考下北京及广州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1988.12.21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北京其实没有具体规定每月多少天,只是要求按医务部门要求。 可以参考广东的回复: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之前的一篇答复,内容如下: 由市劳动局劳动保障专家陈建龙等编写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劳动权益系列宣传资料(13)《女职工与未成年人成年工的特殊权益》: “13.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应如何安排据1988年第9号令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①由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
②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
③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以上检查时间,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