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我需要强调的是,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
而我认为劳动者在识别加班加点的关键在于三点:加班是否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的内容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而在案例中,李某和王某所属公司的行为,是属于变相的加班,也应纳入在加班的范围内,是需要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的。如果拒绝支付,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加班工资时,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