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有的时候还
可以通过司法裁定来解决。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协商约定,可以根据员工离职
前近一个月工资标准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确定。具体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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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支付时间上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条例中,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对负有保密
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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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
标准和支付形式。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
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属于不同的
概念。这里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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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竞业限制补偿金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对经济补偿金
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
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
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最终支付数额。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为
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