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费的追缴也是同样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我们讨论的是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法院受理后,查明在诉讼期间内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前提下,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证据证实其向业主主张过物业费时,对于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物业费,业主依法将不需要再向物业公司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