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