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的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
由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在具体使用该款项时,经所在地街道、镇乡政府审查同意后可将该款项用于集体公益设施建设,也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三)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的,剩余土地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
(一)农转非安置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常住农村户口的村(居)民,以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发放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部门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
(二)大中专在校生、现役义务兵、劳教劳改人员,符合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予以征地农转非安置。
(三)对征地前的不属于征地农转非的非农户口人员,未退出承包地的,予以征地农转非安置。但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工作或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等回原籍落户并已进行安置或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人员除外。
(四)未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正常婚嫁、自然出生除外)的空挂户口人员,不能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政策。
(五)房屋拆迁的农转非人员安置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不能重复享受。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房屋拆迁补偿
1、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拆迁(腾交)房屋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20%给予奖励。
2、被拆迁人自愿申请放弃残值,且在规定时间内腾交房屋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20%给予残值回购补偿。
3、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相关手续,只建了基础的,对基础部分按建安造价给予补偿,不予住房安置。
(二)住房安置方式
1、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实行货币安置或还房安置。实行还房安置的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还房;实行货币安置的,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0元计算货币安置费。
2、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每人占地面积30平方米划地自建房安置或自选址自建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
1、被拆迁人属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常住农村户口的村(居)民,予以住房安置。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常住农村户口的村(居)民以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发放的户口簿和土地承包部门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
2、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人因土地被征收转为非农业户口,以及被拆迁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非农户口,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除外)或农房拆迁住房安置政策的,予以住房安置。
3、对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的房屋进行拆迁的,予以住房安置。
4、有房产,户口已迁出的,不属安置对象,但按规定对其房产进行货币补偿。因婚嫁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户口未迁出,在他处有房产或已享受了住房安置的,不予住房安置。
5、被拆迁人合法收养的子女和赡养的孤寡老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的,可以享受住房安置。
6、住房安置对象已婚符合生育政策的,凭准生证和黔江区中心医院、黔江区妇幼保健院、黔江区生殖健康中心出具的已孕证明,增加一人住房安置。
7、未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正常婚嫁、自然出生除外)的空挂户口人员,不予住房安置。
(四)住房安置对象的审查要件
1、户口的审查,以拟征地公告的时间为准。
2、房产的所有权确认,以产权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
3、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的以区住房改革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