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列,但是仍然属于公司的雇员(你们是一批人,其实性质就是单位招用的雇员),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的对象只限于非雇员,且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在各地税务管理的规定,对于单位聘用的一些临时员工,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有这么一个通行的作法:如果单位与临时工签有劳动合同(不是就执行某一特定的劳务,而是和所有在职员工一样从事同样的劳动),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税款。如果单位与临时工是劳务合同(就某一项劳务,你们肯定不属于这类情况)关系,应按照“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在各地的执行中,大多的税务部门是以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了三险一金为标准划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辨别一下。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标准:9月1日前按2000元法定扣除,以后的按3500扣除;
劳务报酬4000以下的扣除800,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后按照20%的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