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后,同样会有三种不同的结果:
(1) 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离婚之诉因双方恢复和好而撤销。人民法院应将协议记入笔录,不必再发给调解书,
(2) 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 (此时一方要求离婚已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人民法院应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无须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协议不成,调解无效。
离婚索件的判决
调解无效时,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 根据,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判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高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製,印使调解无效,亦可對决不准高婚。在對决离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自究决生效之日起即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