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限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受连带职责。 同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提议了“连带职责”的概念,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受连带职责。 而修改前,承受连带职责的主体仅限定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修改后,承受连带职责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