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第36、37条规定,本着先进、合理的原则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能够完成的劳动定额,对计件单价进行合理的折算,使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另外,企业在生产新产品前,应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民主协商,通过协商的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并折算出每道工序(或每件产品)的计件单价,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告知每位职工,这样可以进一步规范计件工资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