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战时立功的原则、等级、准则、准许权限和实施方法的法规性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1963年9月2日颁布。共10条96款。《条例(草案)》限定,凡是个人或单位在执行战斗和战斗保障等任务中,成绩良好,超出通常水平的,都应当评功授奖。功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评功贯彻主管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群众评议、党支部审查、主管机关准许或主管提名、群众评议的方法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主管机关直接评定。对于立功或者得到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还分别授予立功奖章或者英雄模范奖章,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主管机关发给立功证书,酌情予以物质奖励,并向其亲属发喜报。对于立功的单位,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主管机关发给奖状;立一等功或得到英雄、模范称号的单位,授予奖旗。《条例(草案)》还限定,凡是牺牲或病故的人员生前有功绩的,一律评功,符合英雄或模范要求的,追授英雄或模范称号。《关于限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依据决议颁发了八一勋章(三等)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三等)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三等)和解放奖章,其中一等勋章均为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