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相邻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守习惯原则。邻居在自家地基上盖二层楼房,如果得到了规划部门的批准,你无权阻拦,但他不能窥视你家,否则构成对你们隐私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