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求助者,你好,您刚刚咨询的问题呢,是属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您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如不给您办理的话,您别担心哈,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相关的法律条文我都帮你收集好了,你可以参考一下,我国的《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24条规定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惑,可以继续向我询问,我会力所能及的帮您解答。并认真帮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