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以下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做法,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限定予以处罚。对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或相关做法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限定追究刑事职责。
(一)采取尾随前车、冲撞护栏等方式冲关逃费的;
(二)直接或通过中间人相互交换通行卡或车辆号牌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三)采用欺骗手段减轻车辆事实上承载重量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四)假冒、盗用军警等特种车辆号牌骗套通行费的;
(五)使用虚构、变造的收费公路通行卡,少缴或不缴车辆通行费的;
(六)通过虚构、变造、贩卖收费公路车辆通行卡或者提供车辆等方式帮助他人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七)为偷逃车辆通行费犯罪人提供帮助的;
(八)采取其他办法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二、偷逃车辆通行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组织、教唆他人屡次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二)导致收费设施、交通设施较大损失的; (三)以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收费人员履行职务的; (四)导致收费公路堵塞或者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偷逃车辆通行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检举揭发他人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做法,经查证属实的; (二)被胁迫参与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三)积极补交偷逃的车辆通行费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