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亡。
劳动者工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按下列标准支付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中突发疾病,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享有工亡待遇。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外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处理。
目前,企业职工病死亡待遇全国尚无统一规定,有各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通常有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组成,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人社局。
(2)仅仅是在用人单位区域内,并非工作中遭遇事故伤害死亡的,由侵权人按照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赔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是因为疾病死亡的,享有非因工和因病死亡待遇(同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