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都是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