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能够提前出狱,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确实无履行本领的,并不会影响认罪悔罪表现的认定,确有执行、履行本领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只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的限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议申述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述权利,对罪犯申述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能够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本领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