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顾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这项权利)不服地方人民法院
第一审裁判的,有权在裁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借口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议,并按照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议副本。当事人直接向
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和
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