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不合格、严重违章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解聘一般是不存在赔偿的,但如果你们订有书面合同,对试用期有特别约定的另当别论。
另外,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用人单位给你规定的试用期超过了该限制,对你实际工作的超过法定最高试用期的工作时间,应当按正常工资给你薪酬。
此外,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给你的试用期工资低于这一标准,你有权要求单位给你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