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在公共停车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也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构成醉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危险驾驶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还要依法从重处罚。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血液酒精含量没达到上述醉酒标准,但是高于2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这种情况虽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已属于饮酒驾驶,仍然将面临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