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母一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夫妻离婚后,获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未征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予更改。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成年子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
子女一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或虽未年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子女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权利。父母双方不得进行干涉,不得强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强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五、判例
判例一:某女与其夫离婚后,更改了由其抚养的儿子的姓名。此案经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还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女方在未与男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改变子女姓和名,没有法律依据,显系不当。故判决女方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一日内恢复其子女的原姓名”。
判例二:河南省西峡县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是“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女方并未侵犯男方的任何权利”。故判决驳回男方恢复子女原姓氏的诉讼请求。
判例三:广州市中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是,“孩子的名字是出生时双方确定的,虽然夫妻已离婚,但仍需遵守双方的原约定。法院支持男方的部分请求,判决将子女的名字恢复原名,姓氏随母”。关于夫妻离婚孩子出生姓谁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