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可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享受年休假的唯一条件。同时,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解除或者终止都不得影响该权利的行使,即使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也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